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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财务公司讲述补贴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乌鲁木齐财务公司讲述补贴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之外,公司员工一般还会获得其它的各类补贴,今天先说说交通、通讯补贴。这些补贴应该如何核算,其中的个税如何把握呢?
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与公务费
公司向员工发放交通与通讯补贴交不交个税,从原理上讲,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
汽车、手机这类工具的特点在于,使用过程中哪些是因公的开支、哪些是员工因私的开支,往往难以分清。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文)
就是说,省级地税机关应该进行测算,然后报省级政府批准,然后是总局备案。这相当于,希望从制度上,对补贴中的因公支,分省来一个一刀切的强制核定。
现在,大多数省规定的是参照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标准来定,即按政府的标准,比如一个月1千,则公务费就是1千,超过部分交个税。由于各首差异很大,所以,纳税人应该收集本省地税对此的规定文件,并按之执行。

个人的所得税报销
2、没有规定标准怎么办
当然,也有省没有制定标准。没有制定标准该怎么办?有的人认为,如果没有制定标准,就按30%缴纳个税,好像总局大企业司就曾认可过这样的口径。
以前税务总局大企业司的确在一个文件里讲,如果省局没有规定,就按30%确认为因私开支,计算个税。(企便函[2009]33号)但这个文件早已失效,并且其规定并不适用于一般企业,同时也是不合理的。
首先,如果公司核算的公务费确实有道理,税务检查人员真的可能会核定一个合理的公务费不扣个税。当然,这一般要求税务检查人员业务水平高、严格依法征税、税企关系和谐;
其次,如果税务人员核定的结果是一分钱也不准扣,导致少扣个税,此事的性质就是税务人员的核定权实施导致的补税,不是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少交税问题,只涉及个人补税,不应产生滞纳金,不应被罚款。
强调一点,税务规则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除非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否则所有不能核算清楚的收支,都通过“核定”解决。
3、是否需要发票
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公司发放补贴给员工,不是采购产品与服务的行为(雇员向雇主提供的服务本身也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无需取得发票。如果税务人员要求提供发票,企业又无发票可提供,则应以《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辩。
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如果企业没有按省级税务机关的标准计算公务费,或者本省没有相关标准,那么地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会进行核定。核定公务费开支金额时,发票就是证据之一,如果缺乏发票,税务核定时,企业和员工必将处于不利的位置。
以上处理,不论员工提不提供发票,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都按前述公务费计算方法计算扣减公务费,余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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