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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财务公司告诉你哪些行为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

    乌鲁木齐财务公司告诉你哪些行为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哪些行为不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以上便是由我们给大家普及的知识,大家知道了吗?如果对乌鲁木齐代办执照还有什么疑问的朋友联系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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